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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一)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中:
1、单位: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行为的个人。
(二)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
(一)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税营业额,必须与纳税人兼营其他应纳税营业税项目的营业额分别核算。
(二)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税营业额,必须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和货物的价值。
(五)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免征营业税的程序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批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如在以后一年内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向负责征收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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