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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免税政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前提条件
     1、许可证及专用发票:
企业须取得《陕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并在地税部门领取《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
为方便企业,对还没有取得《陕西省技术贸易许可证》和领取《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的企业可由登记处代开《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 》。
     2、技术合同:
     ⑴.双方正式签定依法生效的书面合同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规定。(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可登录www.bjgjkjjl.cn 下载)
     ⑵. 提交的合同应在其合同的履行期、有效期内,并且在技术合同订立后;取得收入的一方在60日内申请认定登记。
     ⑶.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标的中的技术内容、有清晰的技术价款或报酬,各方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晰;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⑷.每项合同只能由合同卖方(技术输出方)在登记机构进行一次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建议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内的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三、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
   1.持完整的书面技术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原件1份,复印件3至4份)、按规定填开的《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到陕西省技术合同宝鸡登记处申请;进行认定登记,由登记机构出具《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将合同、《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记载收入额的发票复印件,提交省科技厅进行认定、审核。
     3.纳税人持省科技厅免征营业税批准函(内附“陕西省技术转让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审核清单”)、“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陕西省技术贸易统一发票》即可到地方税务局办理营业税免征手续。

     附:技术合同(网上)登记流程图

    宝鸡市科技交流中心 陕西省技术合同宝鸡登记处

   联系人: 王宝军13992737893 苏忠孝13571791380 刘 武13892406050
     地 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E座204室 邮 编:7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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