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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指出要"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拓展经济发展空间,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我国新时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开创新的开放局面,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必须要有新思路、新突破和新举措。现制定《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纲要(2004-2010年)》,作为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框架下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新时期的指导方针、发展目标和任务等,指导全国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一、国际科技合作面临的形势
1.国际科技合作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科技合作是我国科技工作和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不同时期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国际科技合作方针和政策。在这些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国际科技合作有力地配合了当时国家总体目标的实现,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渠道、内容、形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对外合作的基本格局,对我国总体外交、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今后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始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国家间的综合国力竞争主要表现为科技的竞争,国际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是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国际科技合作已经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全球化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挑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科技的全球化。我国要解决自身发展中的许多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必须参与全球化进程,通过国际合作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许多重大的基础性科学研究,诸如人类基因组测序、重大疾病的防治,以及生态、环境、气候、灾害等许多全球性可持续发展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与工程活动,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科技合作要求我国的科技活动必须遵照国际共同规则和标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国际间科技活动朝着更加开放、更大范围合作的方向快速发展,我国科技资源将面临发达国家的强力竞争。跨国公司越采越多地在我国开展研发活动,必将进一步加剧国内科技人才和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的争夺,增加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未来的经济和科技安全。国际科技合作中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科技竞争力。
3.新的转变对国际科技合作提出新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形成,国际科技合作正在发生着重要的转变,从以跟踪为主的合作,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的合作转变;从以政府间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向政府、研究院所、高校、企业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合作转变;从过去"引进来"为主的合作,向"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合作转变。这些转变说明我国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正在向前发展,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对国际科技合作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宏观规划和管理,注重政策引导和协调,完善能力和环境建设,积极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通过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改革,促发展,坚持以质取胜,提升合作层次,为提高国际科技竞争力做出贡献,为今后十年的更大发展打好基础。
4.当前国际科技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科技人员和国际科技合作管理人员对当前的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势与要求缺乏足够的认识,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与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求联系不紧密;各级政府在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方面缺乏顶层设计,缺乏系统的战略政策研究,缺乏行之有效的各种管理机制、调控和引导手段,协调能力薄弱,难以形成合力;国家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资金投入不适应发展需要,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规模、水平和效益的提升,我国科技人员难与国际合作伙伴处于平等的合作地位;合作项目重复多、层次低、资源分散;我国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占位少、权重小、活跃程度差。
二、指导方针、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5.指导方针
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为中心,营造更加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合作层次,注重合作实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技发展服务,为总体外交服务。
6.基本原则
面向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国际合作,为国家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服务;充分发挥国际科技合作的先导作用,做好外向型经济的前沿性工作,为"走出去"服务。
注重实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和宏观调控,注重协调,集成资源,发挥协同作战的能力。开展务实合作,降低合作成本,反对形式主义和过分讲排场的虚浮作风。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做好保密工作,保护我国科技资源和优势。
平等互利,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根据合作双方利益需要,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分享合作成果,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目的。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展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优化合作环境,切实维护合作各方利益。
7.发展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需要、有多元化主体的积极参与、管理有序、协调有效、集成和互动的国际科技合作局面和国际科技合作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有序的管理协调体系、完备的政策研究体系、多渠道的资源投入体系、高效的工作服务体系。
到2010年,逐步实现如下目标:
政策指导--在政府层面上,根据国家总体外交框架和国际格局变化,按年度制定与国内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紧密结合的国别和区域科技合作政策,为国内不同层次独自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提供国家政策指导和政策信息。
领域需求--紧密结合国家发展目标,通过政府主导,争取在生物、信息、新材料等若干重大领域,建立10个左右符合国家需要的项目需求库,其中包括: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中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开展的项目需求、对区域发展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共性技术项目需求、对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需求、国际大科学项目前期研究评估和谈判项目需求、支持地方和西部地区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需求。
重大项目--坚持以我为主的战略思想,在充分掌握国际创新资源分布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50个左右重大科技合作项目。
网络平台--在两年内将"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覆盖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内其它主要城市,并与我驻外科技处、组联接,实现国内、国外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和工作互动的网络平台。到2010年,建成20个按技术领域、国别或地域合作,并涵盖合作信息、需求和渠道的子网络。
示范基地--制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指南,颁布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认定标准、评估和验收程序,制定配套的政策及实施办法。依据国际科技合作的不同特点,建立和认定100个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示范基地。这些基地的类型可以是中外联合研究实验室、科研中心,引进新技术的科技园和孵化器、直接引进国外技术(品种)为主的产业化基地,或重大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多种形式。
海外园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联合政府有关部门、高新技术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地方政府,支持和鼓励有实力、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增强开拓国际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己品牌的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再在海外建立若干科技园区,为科技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支撑平台。
科技兴贸--开拓我国科技援外工作新的渠道和方式,通过援外工作,利用援外资源,推动"走出去"行动。促成10个外经援和外科援联手支持的以科技为先导、以贸易为目标的科技兴贸大项目。
国际机构--提高我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竞争、更深入地走入国际舞台的能力,在三年内争取设立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总部或分部,支持我国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组织高级职务的竞争。争取在华建立5个国际科技组织总部或分部,培养、选派和资助100名有发展潜力、业务娴熟、组织能力强、外语好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到重要的国际科技组织机构中任职和工作,特别是竞争聘担任执委以上的高级职位。
人才建设--制定政策和措施,通过多元化渠道,建全快速反应机制和通道,有效地开展国际科拉合作人才和引进工作。建立相应的选派、评估办法和机制,有目标、有针对性地通过国际化渠道,培养100名我国急需重点领域的科技骨干和具有创新潜力的青年科技人员。从海外引进100名我国重大科技计划急需的尖子人才,重点引进活跃在世界主流科学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带头人、熟悉国际惯例和管理体制、机制的战略科学家,包括外国专家、华裔专家和华人专家。
地方工作--国家逐年增加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与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资金共同构成经费投入体系,支持地方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针对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厅(委、局)选择1-2个地级市,作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试点,推动国际科技合作深入基层。
经费投入--到2010年,政府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占政府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有实质性的增长;科技援外经费占国家援外总经费的比例应从现在的1%,增加到3%。政府加大各种资源投入的同时,通过各类计划的实施和资金引导,以出资者受益的原则,带动参与合作的多元化主体的共同投入。
驻外机构--根据我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增设驻外机构布点,扩充驻外科技干部编制,调整职级设置。近三年内,重点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空间较大的东南亚、独联体、中东、南美、东欧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增派科技干部;到2010年,基本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驻外科技干部队伍。
三、重点工作
8.努力提升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的层次和质量
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包括国家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
要根据国家发展目标的需要,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活动顶层设计的力度,对现有的政府间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及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在注重合作项目数量的同时,特别要注重提高项目的层次和质量,根据我方合作需要,确定优先和重点合作领域,充分体现我方合作意图,积极开展以我为主的合作,加大支持力度,特别注意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的衔接与整合。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建立军民结合的创新体制,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
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执行好部门对外科技合作协议,保证政府间科技合作渠道的畅通,根据本系统科技发展的部署和部门国际科技合作协议,组织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高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各种科技计划的实施,在完成国家战略目标的同时,加强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地方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对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投入,充分考虑地方的需求,对高水平的项目给予倾斜性支持。
地方的国际科技合作要把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各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部门、科技型企业和中介组织要营造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不断开辟更广阔的国际合作空间,搭建不同层次的国际合作平台。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经济技术发展的合作。国际科技合作要促进国外智力、技术和资金向西部倾斜,有效发挥东、中部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综合优势,鼓励东部地区带动西部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的开展,通过国际科技合作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发展。地方政府要有计划地将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深入到基层。
9.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开展多元化的国际科技合作
国际科技合作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多层次性。各个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要把各自的工作作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总体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明确分工和定位,通过协同作战和资源集成,在战略层次上为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服务,形成浩浩荡荡的国际科技合作大军和全方位的国际科技合作格局。
公益类科研机构要深入地走向国际化,通过国际合作渠道,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国家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面向市场的科研机构、高校和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经营管理活动要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注重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环境。有条件的企业要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走出去"战略目标。
社会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要在对外交流渠道、信息和服务等方面加大力度,创造条件、开辟渠道,支持我国科学家更深入地走向国际舞台,开展主动性更强的国际活动,提高我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影响力,增加我国科学家在国际科技组织中的任职数量。
高新技术园区和各类创业中心要有针对性地创造国际科技合作局部环境,发挥对外合作的聚集和辐射的平台作用和带动优势,开发和利用国外资源和地域优势,争取互惠互利的双赢效果。
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要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进我国中介机构的发展。中介机构要在实践中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手段,在发展中壮大。
10.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
在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下,大科学和国际科技大项目的合作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国际科技活动内容。这种合作体现着国家的科技和经济实力,有力地带动着世界特别是参与合作国家的科技和经济的发展。积极参加国际大科学研究活动,有助于弥补我在研究手段、设备、经费上的不足,有利于我国科学家快速接触到科学研究的前沿,分享到世界先进科学研究成果和理念。政府间组织的大科学研究应成为新形势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要积极地走出国门,有选择地参与对我国未来发展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多边大科学研究计划。
政府要加大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的宏观协调力度,加强对大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的管理与评估机制,组织研究相关政策,确保必要和稳定的政府投入。
11.积极参与重大国际及区域性科技合作活动,提升我国际影响力
我国应充分利用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的形式,担当起负责任大国的角色,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要积极建立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科技组织机构科技首脑间固定渠道的对话和会晤机制。要继续有针对性地参与联合目教科文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国-东盟(10+1)、中日韩-东盟(10+3)、中亚五国、中非合作论坛、南-南合作等渠道的合作。通过多边高层接触和会谈,促进形成科技全球化的协调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为联合开展包括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内的研发活动,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为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创造条件。
12.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自立和完善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在高层次上开展长期互惠互利的国际科技合作的基本保障。无论是官方合作,还是民间合作,都要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宣传和运用,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既要保护我方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外方的知识产权。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其成为国际合作中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知识产权申请、评估、转让和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作用。
四、能力建设
13.加强政策研究,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政策和国别战略指导
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国别(区域)政策和综合性政策研究体系。在国别政策研究方面,要对每个合作国家,特别是重点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特点和优势进行深入分析,从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合作对象入手,动态地提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别对策。对发达国家,注重学习和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理念,注意战略上的长远布局和双方利益的平衡,通过科技合作拓宽双方有共同兴趣的领域和合作空间。对周边国家,努力将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向新的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双赢。对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南-南合作,突出重点和示范,通过技术合作,带动管理、培训、服务和产品的输出。内地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视为特殊地区的合作。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合作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合办科技型企业、共同主办民间科技活动、联合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等方面携手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密切跟踪国际形势变化,认真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的重大综合性政策,并及时予以颁布、实施和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建立和健全包括重大政策、发展报告和相关统计指标及评估在内的年度披露制度和出版物。抓紧制定和修订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安全保护、赴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工作的有关政策。
14.逐步建立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机制
--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机制。定期编制国际科技合作许可清单,建立国际科技合作登记制度,制定有关规定,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在制度上规范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国家利益意识,依法维护国家科技、经济安全。
--符合国际惯例的利益机制。在组织上和管理上建立尊重知识产权的规范,制定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平等互利的合作;依法规范合作双方的权益,重视和争取我方应有的利益。
--出资者受益的分配机制。通过各级政府组织的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和项目,按照参与合作者出资、出资者受益的原则,调动和集成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以参与合作者共同投入资金的方式确保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符合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科学规范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调查、评估、检查和验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建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和项目效果库,实现对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政府资源倾斜性支持,带动和培育一批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逐步建立于与国际科技合作单位和个人的信誉制度。
--及时有效的协调机制。根据国别、技术领域、专项计划的需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机制,集成资源,协同作战,协商共事,形成合力,优化组合,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顺时应变时快速反应机制。根据国际科技合作的特殊性,在审批制度、评审评估、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上建立进入和退出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国际合作中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确保既有抓准时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也有预警预测降低风险的能力。
15.加大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上的投入
迅速改变我国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投入占政府研究开发经费的比例低、科技援外经费占全国援外经费的比例低的状况。政府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投入总量与我国国际地位和更加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已成为新形势下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要上升到更高层次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必须刻不容缓地加以解决。
政府应逐年增加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投入。在经费使用上要优先确保国家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的开展,以及政府间合作协议项目的实施。
政府的国际科技合作资金将在营造和优化合作环境、搭建平台方面增加投入力度,特别是通过资金引导支持建立国际科技合作体系,带动不同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调控机制的完善。政府的投入宴带动和吸引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的投入,起到整合、引导、集成资金和资源的作用。各级政府在本系统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上的配套投入,应不低于上一级政府的投入在项目总经费中的比例。鼓励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主体多渠道增加合作经费。
16.制定国际科技合作若干领域指南
国家重大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国际合作要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提升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政府要大力加强对重大科技领域的分类指导。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主管部门每两年制定和颁布国家导向的优先类、鼓励类科技领域国际合作指南。按学科领域分类,先从纳米材料、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领域开始,按照需求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指南中要明确哪些科技问题可通过国际合作推动解决,并提出通过与哪些国家、地区,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方法和途径等指导性建议。
制定国家开展国际合作限制类、禁止类领域的目录清单,维护国家科技安全和经济安全。
17.推进合作主体间的协作,管理工作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发挥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部门间的交流和宏观协调机制的作用。国际科技合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在定期交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对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同级科技。交流中心的指导与支持,建立相互配合和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的联系机制。建立和健全与高新技术园区、有关中介组织和科技型企业的联系渠道。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评价指标体系。从重大合作需要出发,针对主要合作国家和区域,在国别、领域、大科学项目或其他专项等方面,按任务建立若干协调机制。设立学科协调人、政府管理部门协调人机制。逐步推行国际化评估工作,完善我国的国际化评估机制,加快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选择若干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逐步发展成对科研团队、科研机构的评估。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激励机制,设立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奖,继续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作用。
18.转变政府职能,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
各级国际科技合作管理部门在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发挥和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作用,为国际科技合作创造和提供良好的软硬环境,为社会提供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的公共服务及产品,同时抓好重大项目、计划和重大行动;要发掘和整合国内外科技资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国界的优化配置;为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大平台,在工作部署中分步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平台、信息平台、国外优秀人才库;为地方、企业、院所提供合作渠道、技术、项目、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大力扶持发展国际科技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切实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中国国际科技合作网"的网络平台,加快该网络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驻外科技机构的联通工作。继续建设中国与周边国家的信息网络,通过中国与中亚五国网、东盟网、中日韩-东盟网、联合国有关网络向外延伸,促进区域间的信息流动,为科技兴贸和外向型经济服务。参与国际科技合作的主体要积极支持各层次网络平台的建设,提供必要的信息。
19.充分发挥驻外科技机构的作用
提高驻外科技机构对国内需求的敏感程度,以及对驻在国与我国科技工作之间的比较研究能力。加强对世界科学技术发展动态、世界各国科技发展战略、国际重大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和体制机制、尖子人才等方面的跟踪和调研。要密切跟踪驻在国具有优势领域的发展动向和真实水平,结合国内需求了解与我开展合作的可能性。驻外科技机构要及时将有用信息传送到国内有关职能部门。国内相关部门和研究单位要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各种国外资源的积累、综合分析和利用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国家发展目标服务。
驻外科技机构在推动政府间合作和提供高质量的调研报告的同时,要积极为地方、行业提供合作与交流信息、牵线搭桥、推荐优秀人才。驻外科技机构要建立动态的、学科相对齐全的人才库。在国内设立"中国科技外交官论坛",邀请我驻外科技干部介绍驻在国(领区、国际组织)科技发展动向情况。
20.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队伍整体建设
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的国际科技合作人员队伍,注意整合国际科技合作政府管理部门与科技交流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协会等机构的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作用。注重国际科技合作研究队伍的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加快形成一专多能的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要有计划地培养小语种青年干部。
建立全国性的国际科技合作管理干部激励机制,对为国际科技合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鼓励。
适当扩充我国驻外科技干部人员编制数和调整职级设置,形成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合理布局。做好驻外科技干部的储备工作。
国 际 合 作 处
200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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